法律依据
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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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7民终1345号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家建楼房,楼房整体施工发包给梁某志,其中的板巴木工施工(含板巴费用)经梁某志介绍发包给陈某,梁某合为梁某志提供劳务,从事瓦工工作。梁某志租用贾某的吊车吊装建筑材料,陈某为将其待施工的板巴运到楼上,请贾某的吊车司机帮忙吊运板巴,陈某捆绑板巴,在吊运过程中,板巴散落,将梁某合砸伤。梁某合与梁某志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贾某雇佣的吊车司机与陈某系义务帮工。涉案吊车司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梁某合损害,被帮工人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贾某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梁某合从事劳务活动中未尽到个人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某志对雇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梁某合承担30%的责任,梁某志承担20%的责任,梁某合、梁某志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同;陈某应当承担50%的责任,陈某应当赔偿梁某合的损失为119324.6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1751.8元后,陈某还应赔偿梁某合97572.8元。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