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芳华公司与菲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芳华公司担任菲菲演艺事业的经纪人,全权负责菲菲涉及到的出版、广告、电视等与演艺及网络直播有关的活动,并努力通过各种媒体为菲菲提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菲菲承诺每月至少在甲方运营或指定的平台完成25天直播,每天直播不得少于7小时,不按约定进行直播的,将承担一次性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6个月后,菲菲因身体原因,与公司协商停播了20天,恢复直播5日后,菲菲又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播。芳华公司认为菲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将菲菲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菲菲的经纪合同,并要求菲菲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菲菲辩称,芳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公司前期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投入,其直播时人数很少,影响力小,停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且芳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依约给菲菲做过任何宣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菲菲应否要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