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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再诉企业,企业应否再担责任?法官倾情调解,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4次举报

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做好渉企诉讼调解工作,不仅可以极大的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减少企业诉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近日

津南法院八里台法庭通过上门调解的方式

化解了一起渉企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津南区一企业员工李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右脚被叉车轧伤。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第一时间将李某某送往天津某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李某某在住院期间的全部诊疗费用。李某某痊愈后和企业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本以为案件已然事了,未曾想2022年8月李某某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自己进行伤残鉴定,进而要求企业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经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八里台法庭承办法官张宝林与驻庭人民调解员刘秀军商议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企业方一再强调事故发生后企业已承担了相应责任,在李某某痊愈后双方也已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案件已然事了;而李某某则认为由于自己缺乏法律意识,前期企业的补偿并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故而坚持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人民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谈心,面对面劝和的调解方法,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进行反复调解,企业同意再给付李某某一部分补偿,但对于补偿的金额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圆满结案

眼看案件迟迟未取得新的进展,法官决定同八里台镇调委会负责人及人民调解员一起来到企业再次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企业负责人被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真心不辞辛劳上门调解的诚心、依法以理以情解惑的耐心所说服,同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企业于次日将补偿款全额给付原告,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知之非艰,行之惟艰。工伤纠纷涉及到员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最终能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成效,还在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精湛的业务能力、娴熟的调解技巧、兢兢业业的敬业态度以及为民服务的责任担当。津南法院将持续抓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用心用情服务辖区企业和群众,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八里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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