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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职称花8万元委托代写论文,代写机构爽约未发,服务费该退吗?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2次举报

论文,是莘莘学子顺利毕业的“通行证”,也是不少从业者晋升职称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时,论文也成为一些自身理论水平不足之人前进路上的“拦路虎”,于是,“代写论文”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因代写论文发生纠纷时,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一起来看西客站法庭李明亮法官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张是一家生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晋升职称需要在特定平台发表学术论文。忙于工作而疏于学术的小张思来想去,找到了一条写论文的捷径”——找代写机构代写论文。于是,202110月,小张与济南某文化公司签订《文章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济南某文化公司依据小张的研究方向为小张撰写论文一篇,并于2022530日前投稿于小张指定的期刊,文章知识产权归小张所有;服务费全包8万元整;双方对文章的题目、查重率、字数等约定一致。合同签订后,小张依约支付服务费8万元,但是代写机构迟迟未将论文交付小张,也未按约定发表至指定期刊。直到公司职称评比结束,小张也没有等来他期待的论文,原以为是一条捷径,没成想赔了夫人又折兵。一怒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济南某文化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返还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文章服务合同》,系小张委托济南某文化公司代为撰写并发表评职论文,所委托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济南某文化公司基于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服务费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小张诉请的返还8万元服务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对小张主张的利息,因本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小张亦存在过错,其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济南某文化公司返还小张服务费8万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代写论文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扰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写论文还被教育部明确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并进行严厉打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学子及相关从业人员,时刻谨记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将更多精力深耕在钻研学术与专业技能上,而非通过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学术造假行为包装自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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