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十分常见,因雇员责任导致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该种情形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薛某承揽了为济南某公司运输新车的业务,并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驾驶员赵某,双方约定由赵某驾驶新车运输至指定地点,薛某按照赵某驾驶车辆里程与其结算报酬。出发前,雇主薛某告知雇员赵某已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但并未告知保险尚未生效(保险期限自2020年10月24日18时起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止)。
2020年10月24日17时,赵某按照薛某指示,驾驶案涉车辆出发。行驶途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交通信号灯,与案外人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刘某将雇员赵某、雇主薛某、济南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二审最终认定,赵某与薛某之间系劳务关系,判令由薛某向案外人刘某赔偿其车辆损失80000元。二审判决生效后,薛某向案外人刘某支付了该笔费用。后薛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该损失,经法院审理,判令对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交强险部分2000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其余78000元因发生事故时商业保险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1年8月,雇主薛某将雇员赵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7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雇主薛某向雇员赵某追偿赔偿款应否予以支持。
二、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雇员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的雇主薛某接受劳务时,告知赵某已购买保险,在尚未购买商业险或已购买商业险但未生效的的情况下,要求赵某提供长途运输作业,将风险完全转嫁于提供劳务一方有失公允,故雇主薛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薛某、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各自获利情况,酌情由赵某承担薛某赔偿损失78000元的20%。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支付薛某赔偿款156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雇主薛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期间发生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其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雇员从事雇佣工作的意义,本质上是雇主权利的一种扩张,即雇主将其想从事却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法从事的行为假以雇员之手完成,因此,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雇主承担。本案中,雇主薛某明知保险尚未生效,仍要求雇员赵某驾驶运输车辆从事商品车运输业务,实质上是将风险转嫁给了实际从事运输业务的赵某。赵某作为雇员,在运输过程中实际付出了劳动且获利微薄,何况其作为一名从事运输业务的司机,若明知车辆保险未生效,势必不肯进行或不肯以约定价格从事该项运输业务,故应由雇主薛某承担主要赔付责任。
而法律还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一规定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此等规定设置的目的在于合理考虑因雇员自身的因素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本案中,雇员赵某驾驶车辆因过失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造成车辆发生碰撞,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本案判决综合案情判令雇主薛某与雇员赵某各自承担80%、20%的责任,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也体现出法律的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