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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专盗病人“救命钱”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2次举报


   1021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远程提讯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两次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出狱8个月不思悔改,故伎重演。于202282日凌晨、812日凌晨,在慈利县环城医院住院病房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贾某现金共计1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来源:慈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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