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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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两次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出狱8个月不思悔改,故伎重演。于2022年8月2日凌晨、8月12日凌晨,在慈利县环城医院住院病房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贾某现金共计1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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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来源:慈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