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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中应该注意的那些事儿?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6次举报

现今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

但由于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模糊

监管不充分

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

对租赁或买卖约定不清

在车辆验收、维修或提前收车时

容易产生纠纷 

对此

应在车辆租赁中明确合同性质

谨慎进行车辆交接与验收

以保护自身权益

情形一 租赁还是买卖应明确

 

康某(出租人)与耿某(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

2019年耿某向康某发微信:你要是想卖车可以考虑一下我,心理价位是多少告诉我。”2020年耿某联系康某:你以后卖这车可别卖给别人。康某回复:卖肯定第一时间卖给你,不卖给别人。”2021年康某告知耿某:我家人不让我卖这车了,家里人要用车,1020号给我车吧。耿某回复称再多给几天。

后耿某未返还车辆,康某主张双方之间合同解除,要求耿某返还车辆,但耿某称双方此前电话已约定总价款为24万元,付完车款,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耿某未提交其他证据

佐证双方就买卖达成一致的

意思表示

认定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

并根据租金支付情况认定

合同解除并由耿某返还车辆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明确指引,亦是发生争议时的判断依据。如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将租赁合意变更为买卖,应予明确,并知晓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相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留存双方协议变更的微信记录等,防止各执一词。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系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车辆租赁中如双方并未就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任一方均有解除权,为稳定行使各自权利,双方应及时确定租赁期限。

 

情形二 车辆交接需验收

 

韩某(承租人)与李某(出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03月止。

20202月,韩某在微信中联系李某要求提前还车,李某表示同意,向韩某发送位置,告知其将车辆还至此处,由其朋友代为接收。韩某将车辆交由李某指定的代收人,并通过微信将车辆各个部位照片发送给李某,李某未提出异议。

现韩某主张由李某返还押金,李某辩称接收人未对车辆外观进行检验,后在检查中发现车辆外部有损坏,并提交20212月的修车发票。

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李某及其代收人有义务

在接收车辆时对车辆进行

检验或对照片予以核实

因修理发票日期为还车一年后

时间跨度较大

因此对李某的维修费主张未予支持

判令其返还押金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基于合同使用车辆,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应返还,但租赁合同终止后,还可能存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的情形,因此在双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双方也可留存视频、照片、书面约定、维修票据等,防止发生争议。

 

情形三 提前还车、收车需谨慎

 

欧某(出租方)与路某(承租方)签订《个人租车合同》,约定收车时间为20212月。

202012月至20211月双方就换车、还车一事进行沟通,双方确认欧某的收车时间为20211月,路某将车辆交还欧某,同时欧某向路某发送明细,并向路某转账7484元,路某接收并称数额没有问题。

现路某主张欧某应向其支付提前收车的违约金,欧某反诉要求路某向其支付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根据聊天记录可知双方

对于提前收车及退款数额等

已通过各自的实际行为进行认可

并就车辆租赁一事进行结算

合同已经约定解除

对双方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意见

均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车辆租赁中,承租方提前还车或出租方提前收车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实际履行,此约定对双方亦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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