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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私自将父母200万余元存款转走...以赡养之名就可以为所欲为?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0次举报

老人出于信任

将银行卡交给儿子保管

儿子却老人全部存款转到自己账户

高龄老人变得身无分文

日后的生活难以为继

法院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老高与老吕夫妻均系85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难以自理。其儿子高某对两人进行照顾,期间儿子高某以帮助父母给保姆发放工资为由,私自将原告两位老人的全部存款提取一空,导致两原告身无分文。于是两原告将儿子高某及儿媳吴某起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儿子与儿媳归还私自取走两原告的现金200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高某系两原告之子,但其未经两原告同意私自将父母名下的存款转入自己名下,侵犯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应系返还原物纠纷,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应将私自占有的两原告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夫妇在照顾父母期间所花费的相关合理费用,应从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因此,判决被告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共同返还原告夫妇款项共计193万余元。

虽然案件判决了,但是因此而损伤的亲情应当得到修复。为此,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综合运用当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向被告高某、吴某就本案判决的依据进行讲解,讲明作为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即使作为子女如果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两原告履行给付判决款项的义务,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上一定尽心尽责,切实履行赡养扶助年迈父母的义务。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但子女不能因为尽赡养义务而侵害父母的合法权益。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希望每个家庭都能遵守法律,尊老爱幼,全社会能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也真诚的祝愿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受一个幸福、安康、美满的晚年。


来源: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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