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案情回顾
钱某居住在花园小区,该小区由金海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钱某在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钱某当即打电话报警,金海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四天,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钱某认为,金海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海物业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
金海物业辩称,第一,金海物业是新入驻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前物业服务企业的不配合及小区没有业委会等原因,一直无法完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因而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不能及时修缮,并非金海物业的原因导致。第二,钱某作为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观察导致其摔倒,其应当自行承担行为后果,楼梯损坏与原告摔倒受伤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应当对钱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但是,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因此,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导致他人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