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张大民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信。8月22日,张大民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了,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拒绝。2021年9月7日,张大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同意张大民的观点,认为辞职申请为单方解除权,辞职书到达公司即生效,不发生撤回的效力。一审判决: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已经认定是张大民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起上诉:提交辞职信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意思表示,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我于2021年8月20日发送辞职信并非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而是欲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意思表示,但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即认定我的辞职信系形成权,让人无法信服。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分析认定如下:上诉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