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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翻越检票口被拘,不服处罚提起诉讼,法院判了...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2次举报

因为错过检票时间

强行翻越检票口

换来了拘留5日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诉至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阚某某因乘坐的列车已经停止检票,遂强行翻越火车站检票口栏杆进入站台准备乘车,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给予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阚某某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初的一天,原告阚某某因自身原因晚点达到车站,乘坐的列车已停止检票,在济南车站客运员多次劝阻后,仍强行翻越济南车站检票口栏杆进入站台,因列车车门已经关闭,只好从检票口原路返回。车站客运员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原告阚某某已经离开。次日,民警将阚某某传唤至车站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阚某某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已经知晓,但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于当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阚某某不服,向济南铁路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后济南铁路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被告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接到报警后,当日予以立案受理,于次日对原告阚某某进行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处罚前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原告阚某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此,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完备。本案中,根据被告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阚某某不听劝阻强行翻越栏杆的事实清楚,原告本人对此事实也无异议。原告阚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铁路运输安全,造成无法预测的公共安全隐患,有可能对行为人本身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伤害。对此,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阚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阚某某请求判令撤销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济南铁路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铁占座、翻越栏杆、阻挠行车等危险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铁路运行秩序。原告阚某某因自身原因未赶上火车,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停止检票,铁路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然翻越栏杆强行进入;高铁时代对铁路运输安全要求非常高,一旦发生列车迟开、晚点问题影响行车,将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发生在客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负面效应较大。原告阚某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对自身及公共安全的一种漠视,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对此类违法行为,法院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格规制、严厉处罚,以促使行为人建立起基本的安全意识,维护社会基本的安全秩序。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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