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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8次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比照举证行为的思路,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是确有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如果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满足上述前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没有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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