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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还是“借”?真爱也要明算账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经济往来需有据 
 赠与借贷应明确

 马某与李某曾系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马某借给李某11万并出具借条
 分手后李某仍未归还出借款项,故马某诉请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在恋爱期间,李某向马某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载明付款期限,现李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认,故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不应按恋爱期间的赠与进行认定,且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

对于借条中载明的

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

应予以确认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针对借款,情侣间也应出具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且在转账或现金出借时,需有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情侣借款应留意 
及时保全减损失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以租车为由向陈某借款,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李某转账约1.4万元
 在李某拒不还款后,陈某呈讼。陈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人陈述可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4万元。由于李某涉及多起纠纷,或对陈某实现债权产生不利影响,陈某在判决送达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提示:热恋中的情侣遇对方借款,需了解对方的借款用途,对不合理的借款请求要予以拒绝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保全对方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恋切勿轻转账 
 时间利息定清楚
 钱某与崔某在网络聊天中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崔某以各种名义向钱某借钱,两个月借款27笔,共计7.8万元,崔某仅归还1.2万元,剩余约6.6万元未还。
 且自网恋起至起诉之日,双方从未线下会面。钱某主张崔某偿还借款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崔某向钱某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为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确认崔某向钱某借款6.6万元未偿还的法律事实,对于钱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通过网恋结识的情侣,需在深入了解后,再谨慎交往,尤其对对方借款方面的请求要格外注意。且借款时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并按照法定利息范围,明确约定还款利息。

法官提醒

情侣在维系感情的同时,对涉及借贷相关内容要重视保留借据及转账凭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避免可能存在的“温柔陷阱”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情侣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对表达爱意赠与对方的款项,双方可通过赠与人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赠与人接受赠与款项的方式,成立赠与的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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