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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群 有哪些知识点?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4次举报
    微信群个人信息采集需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大部分小区都建立了业主群,有些群主在审核时可能过度严格审查业主的身份,要求其在微信群昵称中备注房间号、上传房屋产权证明等,对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告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征得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微信群成员互动应有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群的成员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转发作品应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崇尚共享,但共享时要注重尊重和保护他人著作权,在微信群中转发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著作权人的版权声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群群主管理当尽责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通俗理解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对于微信群成员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民事行为,如果微信群主不及时行使管理职责对相关群成员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放任其行为,可能与微信群成员构成共同侵权,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对于群成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及时行使管理职责对相关群成员的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放任其违法犯罪,主观上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嫌犯罪的群成员构成共同犯罪。


来源:浙江普法、杭州中院、临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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