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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注意!上班代人打卡可能会被开除……

作者:赵治国主任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2次举报
上班快迟到了

也没来得及请假
找同事帮忙打个卡?
不行!
你们可能会被开除……


上班代人打卡被开除

2003年9月9日,李某入职北京市A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9月6日,A公司向李某送达了2016年版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篡改或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等行为,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进行了使用。同时,李某还曾将其复制卡交给同事,要求同事代为打卡,李某也曾代同事进行上班打卡。


2020年11月30日,A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2020年11月13日,公司接到保安举报,李某拿两张员工胸卡进行打卡,并有伪造员工胸卡的违纪行为”为由,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A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多次将该复制卡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员工打卡,系伪造自己的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A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A公司属合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未支持李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考勤制度规定符合单位用工需要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有关员工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实际需要,且没有超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有关工作安排和基本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故不能到岗工作的,应按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作为具有一定隶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的长期、持续和稳定的关系,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当履行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才能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弘扬。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探索员工管理的方式方法,开展企业文化培训,提升团队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劳动者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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