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主任律师 09:00-21:59
赵治国主任律师
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13802001907
1380200190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合作合同纠纷案,坚守合同本意,助委托人全额拿回投资款与预期利润

发布者:赵治国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3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一场因员工意外死亡而中断的“合伙”与一笔被拖欠的投资款与利润

我近期代理的一起合作合同纠纷案,最终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我的委托人高先生(化名)与一家劳务服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就一项外包保洁项目达成了口头合作。双方约定,高先生负责为项目垫付资金,劳务公司负责实际运营管理,所得利润双方各分一半。合作初期,项目运转正常,劳务公司也按月向高先生支付了部分利润。然而,2024年3月,项目上发生了一起员工在宿舍内意外死亡的突发事件,导致整个项目提前终止。此后,劳务公司便以“项目未最终结算,且有潜在巨额赔偿风险”为由,不仅不再支付后续利润,也拒绝返还高先生前期投入的82万余元垫资。沟通无果后,高先生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垫资并支付拖欠的利润。

本案的难点在于:

约定模糊:双方仅有口头协议,对利润支付周期(是按月还是项目结束后)、合作性质(是普通合作还是风险共担的合伙)存在根本性争议。对方坚持认为是“合伙”,在项目对外债务(尤其是死亡员工赔偿)未了结前,不能分配“利润”。

事实突:员工死亡事件是客观事实,由此可能产生的赔偿或补偿确实会影响项目最终盈亏。对方将此作为拒绝支付和返还的“王牌”,主张一切需等事件处理完毕才能“算总账”。

利润计算分歧:对于项目终止前最后几个月的利润,双方计算方式差异巨大,劳务公司自行核算的金额远低于我方核算。

二、 办案策略:以“履约行为”定“合同真意”,以“既有模式”破“结算僵局”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了案件材料,发现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合作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清晰地勾勒出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模式。我的核心策略是:将法庭的注意力从“模糊的口头约定”引向“清晰的历史履约行为”,用事实行为来定义和解释合同内容。

锁定“按月结算”的履约惯例:这是反驳对方“项目结束后结算”主张的关键。我指导委托人整理了合作前期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证据清晰显示,从2023年7月到2024年1月,劳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的微信账号,每月固定向高先生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精确到分。而对方提供的同期《外包利润结算单》显示,其支付的每笔款项数额,恰好与结算单中高先生应分得的50%利润额基本吻合。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方每月出具结算单,并按照结算单金额支付对应款项。 这一持续、稳定的履约模式,强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确立的是“按月结算、按月支付利润”的惯例,而非对方事后声称的“项目结束后一次性分配”。

区分“合作”与“合伙”,切割经营风险:对方企图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从而适用“合伙事务结束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的规定。在庭审中,我明确指出,双方并无书面合伙协议,也不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典型特征。高先生仅负责资金垫付,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其收取的是基于固定计算方式(160元/人×派遣人数)产生的利润,这更符合合作合同的特征。员工死亡事件引发的赔偿责任,是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项目运营主体应独立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无限制地波及并冻结高先生基于前期已完结合作部分的收益请求权。项目的提前终止,是解除合作合同的事由,而非拒绝返还垫资本金和支付已产生利润的理由。

以“既有计算方式”破解利润分歧:对于2024年2月至7月的利润计算,双方存在巨大差异。我方向法庭指出,在长达数月的合作中,双方已形成固定的利润计算公式:“总利润=160元/人×派遣人数”。在双方对公式本身无异议,仅对每月“派遣人数”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结合项目历史数据、对方与发包方的结算凭证等,本着公平原则和遵循以往计算惯例的精神进行核算。我方提交的详细核算表正是严格遵循了这一历史计算逻辑。

明确垫付款的债务属性:我强调,高先生支付的82万余元款项,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明是用于支付“工资”等,其性质是垫付款,而非投资款或合伙出资。在合作基础(项目外包协议终止)已丧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精神,返还垫付款是劳务公司毋庸置疑的义务,这与项目最终是否盈利无关。

三、 案件结果:两审完胜,权益得彰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为合作合同关系,支持了高先生要求返还全部垫资8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据双方前期确立的利润计算方式,采信了我方核算的2024年2月至7月的利润金额,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利润4.3万余元。

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依然围绕“合伙未结算不分配”、“存在未决赔偿风险”等展开。在二审中,我进一步巩固了一审的论点,并着重指出:对方在员工死亡事件发生后,直至项目终止前,从未就“结算方式变更”或“暂停支付”与高先生达成任何新的约定,其单方面以未来不确定的风险为由拒绝履行既有支付义务,于法无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 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诉,再次验证了在口头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过往的实际履行行为是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可靠依据。当对方试图以事后单方主张的、对其有利的合同解释来逃避义务时,律师需要敏锐地抓住并系统梳理履约过程中的“惯例”与“模式”,用对方自己曾经的行为来反驳其当下的抗辩。同时,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合作合同”与“合伙”之辨)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最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我们成功地帮助委托人冲破了对方以“潜在风险”为名设置的履行障碍,全额拿回了投资款及应得利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赵治国主任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9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 执业19年
    • 13802001907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5.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90分 (优于8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82篇 (优于93.66%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治国主任律师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035 昨日访问量:6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