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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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 代理词

发布者:薛传飞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997人看过

  合伙协议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尹某委托,指派薛传飞律师担任与原告金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全面搜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真分析研究了案情,并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现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合伙期限是合伙相关事宜处理的前提条件。原告在法官当庭给予释明并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求后,原告仍坚持其原有认定双方签订合伙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投入资金的请求显然是错误的,故应判决予以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原、被告双方存在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且已经分红,被告诉请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了名称为《阳光天使幼儿园合伙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合伙经营项目实际包括:幼儿园、亲子教育、游泳、艺术培训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不但投资且参与幼儿园、游泳等项目创办、经营管理,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无疑。

  其次,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主张即没有有效法律依据,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丰富工作经验,因原告看好幼儿园、亲子教育、游泳、艺术培训等合作项目的前景,自愿与被告协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签订本协议时较被告从未从事过幼儿教育工作的门外汉来说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根本不存在欺诈。又因原告从2002年6月开始一直在×幼儿园工作(见被告证据三),原告加入后原告和丈夫×均参与了幼儿园、游泳等项目的创办、经营管理等工作(见证据二、四、五、六、八、九)。

  原告称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相关法律完全是混淆视听。双方合作项目并非仅有幼儿园,还包括亲子教育、游泳等,且双方合作目的就是一起创办经营,相关办学资质是双方合作后申请审批办学手续之一,就申请办学资质问题原告曾主动办理过相关事宜,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曾在办理消防手续而与被告商量提供:《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六),也就是说原告明知双方合作时没有资质,需要双方一同办理,所以被告事实上也不存在欺诈。而相关教育法等相关幼儿园法律规定全部是管理性规定,只是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及无此资格应处于何种处罚,故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双方合作事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个笼统的概念,且至今仍就此边界存在争议。但从其外延来看,应该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对于×区一个小小的幼儿园来看,不是周边的人对其根本都不知晓,更不会垮区域将孩子送到该幼儿园,如此局限性的条件怎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资质的幼儿园就一定对孩子成长等不利?一定损害孩子的利益吗?未必!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退一万步讲,若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双方合作共同的结果,不能简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将全部投资款返还原告,双方应一起承担错误行为导致的责任及结果,否则对被告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作协议》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8.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四、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必须通过清算,原告擅自退货且想将债务全部转嫁给被告承担,原告却借口合同无效想收回全部投资的想法无法实现。相反原告应承担擅自退货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约定52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作协议》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与清算12.2.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第九条9.2合伙人的义务:9.2.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9.2.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2.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十三条13.3合伙人严重违法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合作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原告单方面自行撤出合伙事物的管理,不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的合伙人义务,不愿承担自签字确认管霞退伙时自己应承担的退还的投资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双方合伙关系是确定原告诉求的前提,在前提未确定的前提下原告仍坚持该诉求显然是错误的。且也无有效证据直接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隐瞒事实,事实上是双方合作共同从事的事物,在合作亏损的情况下却想通过“违反公共利益”的借口达到其个人撤资的目的显然是不能得到支持和认可的。原告的行为违法违约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求不能予以支持。

  此致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薛传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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