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8895号 原告A,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A,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B诉被告青岛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6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