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后违约、拒不过户,法院判决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全部承担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苏州婚姻房产纠纷律师方园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16年01月0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在第三方苏州高新区XX房产中介中心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浒墅人家X区X幢X室的房产,总价418000元;由于所买卖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所以双方商定在被告拿到房产证后,被告就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将剩余尾款28000元于过户当天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被告也将房子交付给原告,原告将房子装修后居住至今。现在上述房产已经符合办理过户的条件,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都因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办理。
无奈之下,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苏州市虎丘区浒墅人家X区X幢X室的房产过户给原告;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某答辩称:若原告将剩余尾款28000元交付于被告,则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但是其动迁时所付的13000元的费用以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所缴纳的物业费、税费应由原告承担,且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苏州市虎丘区浒墅人家X区X幢X室的房产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刘某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14395元。
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某剩余购房款28000元。
律师 案件点评:
方园律师(苏州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响应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已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涉案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需多付22000元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
对于被告辩称的其动迁时所付的13000元的费用以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所缴纳的物业费、税费应由原告承担的辩论意见,本律师认为,物业费、税费系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所应该承担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至于动迁所付的13000元的费用,因该费用发生在原告、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前,加之被告也不能提供其具体支付的证据,故此费用也不需原告来承担。
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保全费不应由其承担的辩论意见,本律师认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全费属于合理的诉讼费用,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故认为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温馨提示:
方园律师(苏州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温馨提示各位阅读本文章的看官,像房屋交易这等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不能单纯为了违约而违约,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避免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了也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微信或短信等证据,第一时间找到律师,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9年 (优于53.77%的律师)
1次 (优于73.38%的律师)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3267分 (优于89.19%的律师)
一天内
6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