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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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3年12月12日,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的母亲、被告李某的父亲李X(已故)在第三方苏州市XX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位于苏州市湖滨华城平安苑X幢X室的房屋,总价351000元;由于所买卖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所以双方商定在被告拿到房产证后,被告就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201000元的付款义务。被告一将房子交付给原告,原告将房子装修后居住至今,已三年有余。2016年上述房产已经符合办理过户的条件,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都因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办理,后又因被告一的父亲李X因病去世,李X的继承人(共计8人)以对房屋有继承权为由,拒绝将房屋出卖。由于被告不守诚信,导致原告一直难以过户,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八人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就是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虽然合同是被告签署的,但是涉及到几个子女的理由,由大家决定。被告主张调解,要求原告增加房款5万元,被告就同意过户。如果不同意补交5万元,那么拆迁安置房在五年内不得过户,上述房产买卖协议签订日期在2013年12月12日,还没有超过5年,所以是禁止买卖的,本合同是无效的。
审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湖滨华城平安苑X幢X室的房屋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刘某诉讼费、保全费2350元。
三、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某剩余购房款150000元。
律师 案件点评:
方园律师(苏州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响应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已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涉案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以房屋涨价为由、房屋不满5年不能过户等理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诉讼费。
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保全费不应由其承担的辩论意见,本律师认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全费属于合理的诉讼费用,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故认为此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温馨提示:
方园律师(苏州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温馨提示各位阅读本文章的看官,像房屋交易这等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房屋涨价就随意撕毁合同,建议反悔前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避免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了也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微信或短信等证据,第一时间找到律师,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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