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文才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5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泰安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成都某公司借款,双方开始签订借款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泰安某公司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泰安某公司拿到借款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一直到2016年10月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泰安某公司仍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至此共计拖欠成都某公司借款1477万余元。
成都某公司在催收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泰安某公司起诉到法院,在周文才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泰安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共计1477万余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