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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才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追回工程款七千万余元!

发布者:周文才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6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号:2024)黔 2702 民初 265 号

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园林公司,被告为某实业股份公司以及某政府、某文旅投公司。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为周文才律师,来自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案件起因于原告与被告某实业股份公司签订的《某景观工程项目融资代建框架协议》,原告按照协议完成了工程,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同一工程,有两个不同的主体与原告签订工程发包合同;一份是和某实业股份公司签订的工程总包框架协议,一份是跟文旅投公司签订的工程中标合同某实业股份公司签订的《施工框架协议》是在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依据这份框架协议完成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并经验收合同,在当年就交付了使用;与另一家文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但是招投标程序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且原告根本没有履行这份招投标形成的工程总包合同。同时第二份合同也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管辖。

判决结果: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实业股份公司签订的《代建框架协议》及后续的《施工合同》均无效,因为案涉工程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但考虑到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法院支持原告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最终判决被告某实业股份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园林公司工程70,838,519.72元,并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这案件,我们首先要分析谁是适格的合同主体,谁是合法的被告;两份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在本案中临了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上的挑战。首先,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其次,需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实际完成了工程并交付使用。此外,律师还需要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利息的起算时间进行精确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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