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某在2012年9月3日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评标过程中,受他人委托帮助其公司获得第一候选公司,事后郑某某获得3万元感谢费,2014年3月3日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陈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某积极退清赃款。
【辩护思路】
郑某某事发后主动退账,且有自首情节,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数额较大。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周文才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郑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周文才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8日 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某在2012年9月3日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评标过程中,受他人委托帮助其公司获得第一候选公司,事后郑某某获得3万元感谢费,2014年3月3日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陈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某积极退清赃款。
【辩护思路】
郑某某事发后主动退账,且有自首情节,郑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数额较大。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周文才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郑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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