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律师网

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案件,以智慧的方式解决争议!

IP属地:辽宁

杨松律师

  • 服务地区:辽宁

  • 主攻方向:法律顾问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52187188点击查看

张XX、王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松|时间:2020年09月07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凌海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王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张XX和王XX共同经营XXX料有限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人共同经营。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法优于旧法。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王X与王XX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王XX、张XX偿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再审申请人张XX所提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王XX和张XX共同经营XXX料厂的申诉理由,经查,在原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张XX亲口承认,我平时在饲料厂管财务,饲料厂是我与王XX共同经营。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故申请人所提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张XX提出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不应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申诉理由,该法律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本案中,王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X借款20万元,王X夫妇二人将该款送至XXX料厂,由XXX料厂的现金员王X收下钱款并书写借条一张,王XX在借款人处签名,由此可以认定此款是用于XXX料厂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借款系王XX、张XX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XX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 全站访问量

    60438

  • 昨日访问量

    2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松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