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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松|时间:2020年09月07日|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XX,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唱XX,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康XX因与被申请人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7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康XX申请再审请求:一、裁定对此案提起再审。
二、判令撤销(2019)辽0726民初260号及(2019)辽07民终
1306号民事判决;三、直接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原审或二审法院重审。四、原审诉讼费及上诉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唱XX答辩称,再审申请人说实际施工738米不属实。巷道不是他们一方施工的,被申请人也施工了。证人刘X和其他工人出庭的证言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工人都是给康XX打工的,不具有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再审申请人只提交了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施工量也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还欠他多少钱,请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康XX所带领的施工队实际施工了多少米。在本院听证时,双方认可阮XX的证言。阮XX书写的是“2012年12月份进尺150米,2013年1月份进尺106米,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证言内容与书证一致,证明康XX施工了256米。康XX主张的施工482米,无阮XX的证言或者书证证实。听证后被申请人提供了《黑山县代屯煤矿技术改造二次修改设计说明书》,证明工程量由802米改为626米,与在黑山县应急局调取的汇报材料提到的技改工程量626米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材料清单说明康XX施工前购买材料情况。阮XX的书证证明施工256米,每平方米1200元,此事实双方均认可。康XX关于施工巷道482米的主张,虽然其陈述和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施工482米,但未提供任何被上诉人对工程量进行过确认的证据,亦未提供有被上诉人一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等证明其施工量,特别是康XX主张的施工738米远远超过设计工程量626米,证据间的矛盾点不能合理排除,康XX主张的工程量本院无法核实。本院调取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康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康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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