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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者:魏江倩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5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童X某为牟利,在明知买卖居民身份证信息违法的情况下,仍通过利用其“QQ号42×××41(昵称:未来发展)”转发文本数据、利用其“微信号×××(昵称:aiai)”收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周某某出售文本格式居民身份证数据;周某某通过其“QQ号52×××84(昵称:曾经沧海难为水)”共计接收56299组居民身份信息数据、通过其“微信号×××(昵称:神话)”共计向童X某转款69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QQ号52×××84”和“百度网盘(注册手机号17xx4211)”多次将居民身份信息数据提供给被告人王X;王X通过其“QQ号81×××14(昵称:北斗星)”和百度网盘(昵称:zhifu31588)非法收受共计4621组居民身份信息数据。

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王X通过其zhi×××@163.com的支付宝账号向“QQ好友”徐某转账100元,购买了3397组居民身份信息数据。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德齐检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X某、周某某、王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魏XX,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分析:

被告人童X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收受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X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童X某的犯罪所得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济南魏江倩律师,执业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5969672308。擅长加盟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40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