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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无效?律师教你一句话扭转乾坤
发布者:胡梦娜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7人看过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单纯以财产分割为内容,也可以与子女抚养混合在一起。由于这种财产分割协议一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且都在离婚诉讼之前订立,因此,也被称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诉前离婚协议。
已签署离婚协议,但一方反悔,协议是否有效?
出于种种原因,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而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问题来了,一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要求子女抚养权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前离婚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诉前离婚协议实质上是离婚意向,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法院起诉离婚,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法院也不得依据该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作出裁决。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诉前离婚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一般认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律师教你一句话确保协议的效力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便到了民政局门口最后发现笔芯没水而没有成功办理离婚登记,千辛万苦达成的离婚协议则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都将化为泡影,一切从头来过。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加上这么一句话——“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即便一方反悔,在诉讼离婚时,法院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关于财产内容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但是前提是一方同意离婚或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不能举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协议径直裁判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也就更不用谈了。
离婚协议中附加设计婚内财产约定
为了进一步固定诉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在离婚协议的条款设计中,可以做出巧妙处理,如约定“夫妻双方若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发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下列条款视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
总之,离婚协议的起草与签署,是一项专业的法律活动。对于法律小白或似懂非懂人员,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防范风险,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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