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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为工伤,却迟迟得不到赔偿 ----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之一

发布者:胡兆富|时间:2023年01月06日|2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周某某是广西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电力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南宁市。电力公司在广西灵山县承包了电力工程,周某某在该工程负责安装电线。20174月的一天,周某某在安装电线时,从电线杆上掉到地上受伤,住院期间,电力公司为周某某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周某某因伤,没有继续上班。20184月,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某为工伤,20194月,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某为伤残捌级。电力公司为周某某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了1万元保险金给周某某。电力公司在南宁市为周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事故发生前几个月,电力公司没有缴纳保险费。周某某休息期间,电力公司每月向其支付费用5000元,共支付55000元。因工伤赔偿问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周某某于2019513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0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500失业损失16128201741日到15日的工资3793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20184月到20194月生活费16128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50元等。

办案经过:

电力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通过朋友了解本律师办理过几十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于是找到本律师,委托我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材料,熟悉案情。通过查阅材料发现,周某某在申请工伤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程序上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时,才能在事故发生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电力公司在南宁市为周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周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向南宁市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周某某不熟悉法律规定,灵山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查,使本案的工伤认定书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这是本案的突破口。在答辩期内,本律师将上述观点及其他理由写成答辩状,交给仲裁员。开庭前,我与电力公司商量,看能不能通过调解结案,毕竟周某某在为公司干活时受伤。电力公司答应可以给周某某12万左右,其余已支付的费用不算在12万元内。开庭时,双方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主要从工伤认定书的合法性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辩论结束后,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因周某某要求赔偿20万元,调解不成。几个月后,仲裁裁决书下来,裁决书支持了我的观点,认定周某某没有经过南宁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要求工伤待遇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裁决书仅要求电力向周某某支付201741日到15日的工资3793元。周某某不服裁决书,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因电力公司将公司的注册地变更到灵山县,因此,本律师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兴宁法院认为我方的异议理由成立,于是将案件移送到灵山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的前几天,周某某突然撤诉。2021324日,灵山县法院下了撤诉裁定。周某某撤诉后,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6月,南宁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周某某为工伤。20219月,我们向南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我们提出的主要理由有:周某某受伤事件发生在20174月,而他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214月,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已有4年,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因此,周某某申请工伤已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另外,灵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没有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机关不能对同一工伤事故作出两份工伤认定,周某某的申请工伤认定是重复申请,不应受理。我们提起行政复议后,可能是由于本案是复杂疑难案件,也可能有其他原因,行政复议机关迟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2022712日,周某某向灵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因周某某撤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电力公司向其支付了201741日到15日的工资3793元。

办案小结:

本案我们胜诉,但我并不高兴,反而心情有点沉重。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了不同的维权程序,其立法意图是为了尽最大程度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利益,但也由此造成工伤维权程序复杂(工伤维权是所有案件中程序最复杂的),时间漫长,受伤害职工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物。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职工先要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多数人社局要求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总有一方会不服裁决书,从而向法院起诉,于是有了一审和二审。劳动者拿到了确认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后,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后,当事人不服,又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行政诉讼二审。工伤认定确定后,劳动者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工伤损失。如对工伤赔偿纠纷的仲裁裁决书不服,还会有法院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走完,最长的可能需要十几年,短的也可能需要几年。当然,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这类案件,不会走弯路,能节省不少时间,取得不错的效果,关于这一点,后面的案例中,我会详细论述。我之所以心情有点沉重,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这些原因值得深思。第一个问题是,在本案中,灵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作认定决定书是否有效。我作为电力公司的代理人,从有利委托人利益的立场出发,我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无效的抗辩,但我如果作出周某某的代理人,会从法律规定法理和事实等方面作充分的论述,论证决定书合法有效(因案件还没有最终结束,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具体的观点我不展开)。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题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我们律师的作用,就是说服裁决者,接受我们的观点,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二个值得思考的是,周某某撤回起诉,是否正确。对这个问题,因涉及对方,我不好评价。我之所以提这一点,是因为不同的程序,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律师作为代理人,作这类决定时,一定进行充分详尽的论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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