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同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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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任同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965人看过 举报

2022-04-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同志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女。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由于年事已高,将自己一生省吃俭用积蓄的12万元委托被告代为存储以备养老之用。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到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但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其欠原告款项为7万元,剩余5万元为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将12万元交给被告保管,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并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保证。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到期归还原告7万元款项,剩余5万元为房屋买卖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还款条、被告提交的协议书、证人丙的证言及原、被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被告乙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7万元,协议中涉及5万元房款,双方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乙返还原告甲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任同志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210330000,湖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1410720********00 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