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同志,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女。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由于年事已高,将自己一生省吃俭用积蓄的12万元委托被告代为存储以备养老之用。2014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到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但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其欠原告款项为7万元,剩余5万元为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将12万元交给被告保管,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底将12万元归还原告,并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保证。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到期归还原告7万元款项,剩余5万元为房屋买卖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还款条、被告提交的协议书、证人丙的证言及原、被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15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被告乙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7万元,协议中涉及5万元房款,双方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乙返还原告甲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任同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