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任律师,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利息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以家人生病住院和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累计为25000元,之后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在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庭审中,原告称此处系笔误,被告实际偿还借款3500元),尚欠付原告借款2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屡屡推脱,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款25000元的借条一份。2019年5月9日被告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张某转账1000元,2019年5月20日被告李某通过支付宝向原告张某转账25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李某还款3500元后尚欠借款21500元,现原告仅要求其偿还借款20500元,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500元。
任同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