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辩护人任律师,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连续在微信和QQ群中大量发布赌博平台广告,致使群内成员通过群内信息被诱导参与赌博,获利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甲应认定为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到案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甲系被抓获到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甲违法所得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任同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