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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合同纠纷律师“岩矿归原告经营” 的生效判决,能够被强制执行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1人看过

宜宾合同纠纷律师“岩矿归原告经营” 的生效判决,能够被强制执行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明确区分岩矿经营权移交与采矿权证许可的,交付经营权的判决具体内容能强制执行。

标签:执行|执行依据|经营权移交|行政许可

案情简介:1995年,镇政府与刘某签约,约定合作开发岩矿,合作期限15年。2001年,镇政府违约转包给姜某。2009年,一审法院判决转包无效,“岩矿自×年×月×日起归原告经营”、镇政府及姜某协助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二审判决撤销“协助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内容,其他维持。关于“岩矿归原告经营”是否可执行成为执行环节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具体执行内容应主要根据执行依据主文进行判断,必要时,应结合执行依据的其他部分,比如判决书的说理、当事人诉请等内容综合判断。判决主文表述“岩矿自×年×月×日起归原告经营”体现了在规定时间交付经营权的意思,终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亦体现了协议期满后,涉案岩矿经营应恢复到协议前由原告经营状态的意思,当事人诉请亦要求交还岩矿包括手续变更,故本案判决具体内容为“交付岩矿经营权”,该判决能强制执行。②采矿权系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权利,对采矿权的执行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终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一方面认定原告享有岩矿经营权,同时认为采矿权资格审查、采矿权属变更均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故撤销一审主文关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内容。忠实遵照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系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由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终审判决已明确区分了岩矿经营权与采矿权证许可,并将判决内容限定在前者范围,故执行程序应严格依判决内容执行。③由于占有系经营基础,故执行程序中应移交涉案岩矿占有;由于执行依据区分了岩矿经营权与采矿权证办理,故执行程序中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如岩矿经营权利人因采矿权许可发生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实务要点:执行依据已明确区分岩矿经营权移交与采矿权证许可的,交付经营权的判决具体内容能强制执行,因采矿权许可发生争议的,经营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35号函“刘振树与隆化县郭家屯镇人民政府、姜凤春执行纠纷案”,见《“岩矿归原告经营”的判决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的请示与答复》(葛洪涛,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502/5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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