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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889人看过

宜宾律师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对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查后,可予强制执行。

标签: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担保协议

案情简介:2012年,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科技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由公证处作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13年,因逾期未履行,信托公司申请执行证书,法院执行程序中,实业公司、科技公司抗辩称公证事项不合法。

法院认为:①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②本案当事人实业公司、科技公司在公证活动中,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认可本案所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约定,承诺在合同不履行时或不适当履行情况下,放弃诉权,自愿直接接受法院强制执行。但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案担保人却主张原本由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不合法,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提出抗辩,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与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可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过去一直认为,公证机构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包括担保协议。本案认为,对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法院经审查,公证内容与程序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担保人以明示方式统一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依法应予立案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5号函“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东廷、岳洋、江焕溢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见《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应予执行的法律问题》(刘少阳,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501/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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