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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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管辖权异议在原答辩期间未提出的不得再予主张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离婚 |576人看过

管辖权异议在原答辩期间未提出的不得再予主张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

【裁判要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及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给予其他当事人新的答辩期,无论是否有新的答辩期,在原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未提出异议的,已无权再提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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