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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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关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936人看过

关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关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此条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才可解除劳动关系,而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此发生争议的,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予以解决。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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