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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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对外担保的几种无效情形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630人看过

对外担保的几种无效情形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无效;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担保无效;


(五)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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