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的几种无效情形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无效;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担保无效;
(五)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