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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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615人看过

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一)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还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在贷款合同发生借新还旧的场合,除非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在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抵押合同中关于主债权、抵押财产的约定应该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司法实务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其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中明确表示,其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担保,故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根据1994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应认定保证人为该五分贷款合同提供的担保无效。(奚晓明主编:《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款担保卷》2013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00-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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