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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备案的性质及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958人看过

备案的性质及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须备案?

建筑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30日内,送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日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然而最终颁布的建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合同备案态度的转变?

我们认为,备案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其目的在于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现象,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强制性备案的规定,但在各地方部门规章中多将其作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实践中亦是如此操作。例如: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我们建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积极履行合同备案程序。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需要办理备案。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十二、十九、二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其次,未经备案是否会对合同效力造成影响?

正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其规定了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的依据,但并未据此否定未备案合同的效力。根据实践中各类“黑白合同”案件的出现,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并未以“黑合同”未经过备案而一律无效。例如案例 1,法院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未经过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我们认为,备案的要求是一种管理性的法律规定,未经过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瑕疵。

最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在工程结算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案例 3、案例 4均可以提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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