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材料买卖、设备租赁过程中,应该如何确定买单人,如何控制风险。
1、合同盖有施工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属于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盖有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虽然与上述第1种情况有所区别,但章的控制很难避免纰漏,基本被认定。
3、盖有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且都表明“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字样,及承包人签字。该情况企业都觉得很冤枉,情绪非常激动。但现实却非常残酷,法院基本上不接受企业的观点。往往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认定由企业承担责任。
根据上面的介绍,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风险,我们必须做如下控制:
身份控制:假设该挂靠人即没有与施工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公司社会保险,但是建筑案件工程资料很多,作为原告的出卖人或设备出租一人,很容易在一些资料中找到该挂靠人为员人的一些证据,比如联系单中的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员工名册等。
印章控制:为此,我们认为的控制办法是:
Ⅰ要不要刻章,刻什么章;
Ⅱ如果刻,一定要留样,防止真假都不知道;
Ⅲ、盖章时一定要专人登记。资金来往控制: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结合案例,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司的银行打款给第三人,我们的控制办法是:要求挂靠人出具委托打款的委托书,同时,最好要求收款人向公司出具收条,收条内容明确诸如“我公司收到某建筑公司代某承包人支付的钢筋款。”这样就很明确该买受人为承包人,而非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