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的合同效力
典型案例:新疆机械化工五金矿产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恒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3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的,构成重大误解,如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该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
实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五矿公司与恒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的1490公斤左右99.9999%金属镉乌鲁木齐交货价为每公斤10800元人民币。而依该批金属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其进口单价仅为每公斤2.12美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事务所亦证明,同期纯度为99.9999%金属镉的国内市场价约为每公斤300元人民币。本院调查证实:纯度99.9999%金属镉国内市场价格约为每公斤650至700元。上述同纯度金属镉价格,均与本案约定的每公斤10800元相距甚远。五矿公司在他人承诺以每公斤16660元的价格购买该批金属镉后,对标的物价值认识错误,其与恒样公司签订的本案购销合同,已构成重大误解,如继续履行,势将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该购销合同应依法予以撤销。五矿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恒样公司依该购销合同取得的100万元和利息损失应返还五矿公司。因五矿公司和恒样公司均有过错,该购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双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亦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载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商事卷——1999年卷·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