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间倒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典型案例: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规则:虽然当事人双方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但若经过双方认可,而且与口头协议达成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不能因合同时间倒签而认为一方当事人具有欺诈行为。
实务详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4月签订的《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是对双方1998年5月口头协议的确认,且在签订书面合同时,该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无论是口头协议的达成,还是补签书面合同的意愿,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是投资公司提出的,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欺诈行为。虽然双方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也是经过长江公司认可,而且与口头协议达成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并没有损害长江公司利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也不能因合同时间倒签而认为投资公司具有欺诈行为。至于投资公司是否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签订书面协议,与合同是否有效亦无关联,即使双方未补签书面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双方1998年5月的口头协议仍然受法律保护。因此,长江公司关于《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属无效合同的抗辩主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总第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