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