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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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离婚 |561人看过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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