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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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32人看过

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三条第2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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