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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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601人看过

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很多朋友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尽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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