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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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官司打赢了,对方不付钱怎么办(一)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31人看过

案例1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1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1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1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2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5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6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6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11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11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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