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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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五)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536人看过

保证担保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五)

在民间借贷中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人们时常会基于某种关系(可能是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非法律关系,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职务关系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可能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物权担保,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信用提供的保证担保。而本文将重点介绍保证担保,并将从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方式、共同保证、保证期间等七个方面进行讲解。

提示:为压缩文章篇幅,本文将分三期以纯干货形式呈现,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1.追偿方式:①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②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追偿的数额:①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1.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即使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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