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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森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XX公司诉被告天津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渠道分成费用23104.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104.31元为基数按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194.9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5年起建立MM游戏业务代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合作产品由原告负责渠道推广,原告收取渠道分成费用;被告收取移动MM支付的结算金额后,双方按照约定比例结算渠道分成费。在双方合作期间,原告依照约定积极履行渠道推广、维护等各项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收取移动MM销售收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数字商品的销售收入。后双方事后对渠道分成费用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4月,被告应付原告的渠道最终分成金额为23104.31元。双方对账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拒不支付拖欠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渠道分成费用23104.31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建立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渠道分成费用23104.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未举证、质证,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丰尚联想与盈讯互娱2015年11月合作结算对账单(MM游戏业务)》,显示被告盖章确认2015年11月对账渠道分成款项合计-1396.37元;另提交《丰尚联想与深圳盈讯互娱2015年12月-2016年4月合作结算对账单(MM游戏业务)》,显示被告盖章确认渠道最终分成金额为24500.68元。
原告表示,双方系口头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并约定分成比例。关于对账时间,原告表示系2016年8月。双方口头约定对账后立即付款。
以上事实,有《丰尚联想与盈讯互娱2015年11月合作结算对账单(MM游戏业务)》、《丰尚联想与深圳盈讯互娱2015年12月-2016年4月合作结算对账单(MM游戏业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对账确认欠原告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款项合计23104.31元(24500.68元-1396.3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渠道分成费用23104.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对账后立即付款,而本案二对账单的对账时间均系2016年8月;故原告可主张要求被告按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
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XX公司支付渠道分成费用23104.31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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