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森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X与黄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森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黄XX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中国XX为第三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将两诉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颜XX,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王XX与黄XX于2012年7月25日在宝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因双方儿子年纪尚小,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共同居住。王XX于2012年9月3日向深圳XX公司购买了海雅广场1栋A座24A01号商品房并承担房贷月供,原黄XX及小孩均居住在该房屋内。黄XX在离婚前不顾家庭,离婚后也不承担共同生活费用。王XX与黄XX间矛盾加剧,黄XX还殴打王XX。王XX更换门锁并要求黄XX搬走,但黄XX却又私自换锁,王XX只好从小孩处拿钥匙配匙,后黄XX再次更换门锁并要求小孩不得将钥匙交给王XX,还威胁王XX不得进屋。王XX无奈于2016年3月14日起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王XX起诉请求判令:黄XX退出其侵占的由王XX享有所有权的宝安区新安街道XXA座24A01号房屋。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1、涉案房屋为争议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X与黄XX都享有50%的产权,黄XX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争议双方办理的离婚和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为了方便购置涉案房产而办理的假离婚,不能因为双方办理了假离婚,就认定涉案房屋为王XX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的申购和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均是在婚内完成的,可以据此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非王XX以个人财产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和其他款项也为双方共同财产支付。2、退一步而言,即使涉案房屋为双方同居关系期间取得,因双方在假离婚后一直同居,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生活、财产混同期间取得,双方对涉案房屋均享有50%的产权。3、如涉案房屋为王XX的个人财产,于情于理明显不公平,违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黄XX与王XX于2006年1月10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9月6日,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名黄XX。2010年12月10日,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惠州市XX××镇××南路××童话花园××楼××单元××层××号房屋,房产登记证号惠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双方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孩子达到入学年龄,双方便考虑在深圳市内购置一套学位房。婚内,双方选中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24A01房屋,并支付了预付款。当时,王XX向黄XX提出,为了便于购房和获得较低的银行贷款首付,双方先办理一个假离婚,以王XX的个人名义购房后,双方日后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黄XX不太熟悉房屋购买相关手续,出于对王XX的信任,于2012年7月25日与王XX一起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因为考虑到系假离婚,双方对于婚内的财产便没有做任何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孩子实际仍由双方共同抚养,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黄XX)抚养,女方(王XX)每月5号前向男方支付10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双方以王XX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东北XXA座位24A01房。房屋首付款443408元,其中243408元是双方用婚内共同财产支付,另外200000元是双方向黄XX两个姐姐及姐夫借取。王XX操办相关购房手续后,全家于2012年10月搬入上述涉案房屋,此后继续共同生活4年多。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承担惠州和深圳的房贷,以及家庭的各项开支,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等均认为双方始终保持着婚姻关系。在此后四年生活中,双方也计划办理复婚手续,但双方都是医生,且黄XX主要是上夜班,时间不方便,且黄XX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也生育子女,家庭和睦,对于办理复婚的事情,也没有太在意。但从2015年11月起,黄XX发现王XX经常深夜与某男性发暧昧聊天短信、打电话,并经常不顾家在外面与某男性聚餐。黄XX多次就此事与王XX沟通,但王XX变本加厉,甚至发展成与黄XX大吵。从2016年3月15日起,王XX便抛弃家庭在外生活。王XX为达到霸占深圳房屋的目的,私自将深圳房屋门锁换掉,企图将黄XX赶出家门。黄XX出于无奈,才换了锁,并且将钥匙给了小孩和要求小孩将钥匙给王XX。黄XX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24A01房屋(深房地字第××号),该房屋50%的产权归黄XX所有;2、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黄XX主张其不具有在深圳市住房购买资格,请求将诉求第1项调整为: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50%的产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归黄XX所有。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黄XX的反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针对本诉、反诉述称,如要分割涉案财产或者是变更房产产权人,第三人要求要先归还第三人贷款。
经审理查明,王XX与黄XX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6日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惠州市购买一套房产,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黄XX抚养,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8月1日,王XX向案外人深圳XX公司支付购房款443408元。黄XX主张在2012年5、6月份曾支付深圳XX公司定金50000元充抵100000元购房款。
2012年9月3日,王XX与案外人深圳XX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王XX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号房屋,购置价为XXX元;合同签订之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30%及543408元,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支付剩余价款XXX元。
2012年9月19日,王XX与第三人中国X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为王XX购买涉案上述房屋提供按揭贷款,王XX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借款金额XXX元,借期348个月,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15%后确定。
2013年4月18日,涉案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东北XX××号房经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享有100%产权,不动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