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森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X与黄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森兴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黄XX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中国XX为第三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将两诉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颜XX,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王XX与黄XX于2012年7月25日在宝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因双方儿子年纪尚小,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共同居住。王XX于2012年9月3日向深圳XX公司购买了海雅广场1栋A座24A01号商品房并承担房贷月供,原黄XX及小孩均居住在该房屋内。黄XX在离婚前不顾家庭,离婚后也不承担共同生活费用。王XX与黄XX间矛盾加剧,黄XX还殴打王XX。王XX更换门锁并要求黄XX搬走,但黄XX却又私自换锁,王XX只好从小孩处拿钥匙配匙,后黄XX再次更换门锁并要求小孩不得将钥匙交给王XX,还威胁王XX不得进屋。王XX无奈于2016年3月14日起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王XX起诉请求判令:黄XX退出其侵占的由王XX享有所有权的宝安区新安街道XX24A01号房屋。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1、涉案房屋为争议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X与黄XX都享有50%的产权,黄XX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争议双方办理的离婚和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为了方便购置涉案房产而办理的假离婚,不能因为双方办理了假离婚,就认定涉案房屋为王XX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的申购和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均是在婚内完成的,可以据此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非王XX以个人财产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和其他款项也为双方共同财产支付。2、退一步而言,即使涉案房屋为双方同居关系期间取得,因双方在假离婚后一直同居,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生活、财产混同期间取得,双方对涉案房屋均享有50%的产权。3、如涉案房屋为王XX的个人财产,于情于理明显不公平,违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黄XX与王XX于2006年1月10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9月6日,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名黄XX。2010年12月10日,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惠州市潼××镇××南XX××童话花园××楼××单元××层××号房屋,房产登记证号惠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因双方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孩子达到入学年龄,双方便考虑在深圳市内购置一套学位房。婚内,双方选中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24A01房屋,并支付了预付款。当时,王XX向黄XX提出,为了便于购房和获得较低的银行贷款首付,双方先办理一个假离婚,以王XX的个人名义购房后,双方日后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黄XX不太熟悉房屋购买相关手续,出于对王XX的信任,于2012年7月25日与王XX一起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因为考虑到系假离婚,双方对于婚内的财产便没有做任何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孩子实际仍由双方共同抚养,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男方(黄XX)抚养,女方(王XX)每月5号前向男方支付10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双方以王XX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东北XX座位24A01房。房屋首付款443408元,其中243408元是双方用婚内共同财产支付,另外200000元是双方向黄XX两个姐姐及姐夫借取。王XX操办相关购房手续后,全家于2012年10月搬入上述涉案房屋,此后继续共同生活4年多。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承担惠州和深圳的房贷,以及家庭的各项开支,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等均认为双方始终保持着婚姻关系。在此后四年生活中,双方也计划办理复婚手续,但双方都是医生,且黄XX主要是上夜班,时间不方便,且黄XX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也生育子女,家庭和睦,对于办理复婚的事情,也没有太在意。但从2015年11月起,黄XX发现王XX经常深夜与某男性发暧昧聊天短信、打电话,并经常不顾家在外面与某男性聚餐。黄XX多次就此事与王XX沟通,但王XX变本加厉,甚至发展成与黄XX大吵。从2016年3月15日起,王XX便抛弃家庭在外生活。王XX为达到霸占深圳房屋的目的,私自将深圳房屋门锁换掉,企图将黄XX赶出家门。黄XX出于无奈,才换了锁,并且将钥匙给了小孩和要求小孩将钥匙给王XX。黄XX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24A01房屋(深房地字第××号),该房屋50%的产权归黄XX所有;2、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时,黄XX主张其不具有在深圳市住房购买资格,请求将诉求第1项调整为: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50%的产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归黄XX所有。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黄XX的反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针对本诉、反诉述称,如要分割涉案财产或者是变更房产产权人,第三人要求要先归还第三人贷款。
经审理查明,王XX与黄XX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9月6日生育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惠州市购买一套房产,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黄XX抚养,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8月1日,王XX向案外人深圳XX公司支付购房款443408元。黄XX主张在2012年5、6月份曾支付深圳XX公司定金50000元充抵100000元购房款。
2012年9月3日,王XX与案外人深圳XX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王XX向该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东北××海××广场××号房屋,购置价为XXX元;合同签订之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30%及543408元,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支付剩余价款XXX元。
2012年9月19日,王XX与第三人中国X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为王XX购买涉案上述房屋提供按揭贷款,王XX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借款金额XXX元,借期348个月,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15%后确定。
2013年4月18日,涉案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东北××海××广场××号房经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享有100%产权,不动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
2013年11月18日,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中国XX。
又查明,王XX与黄XX离婚后,双方及子女一直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直至2016年3月15日王XX搬离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黄XX银行账户经常性向王XX银行账户转账,该款基本用于偿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惠州购买房产的按揭款;且双方微信记录显示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仍使用夫妻称谓,双方互动良好。
另查明,1、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依黄XX申请,经委托深圳市广衡土地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市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咨询报告》评估涉案房产2016年3月15日市值XXX元、2016年10月24日市值XXX元、2017年3月22日市值XXX元。黄XX不具备在深圳市住房限购区域的购房资格。2、涉案房屋偿还按揭款金额。王XX账户一直按月偿还第三人按揭本息。截至2016年3月,王XX账户偿还第三人中国XX借款本金67559.26元、利息224051.08元;截至2016年10月偿还借款本金82861.35元、利息252620.86元;截至2017年3月偿还借款本金94020.89元、272798.37元。3、涉案房屋购置首期款入账金额。王XX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于2012年7月20日进账100000元(由王XX姐姐王XX转账支付),于2012年7月30日进账200000元(由王影秋转账支付),于2012年7月23日进账65000元(由黄XX姐姐黄XX转账支付),于2012年7月28日进账100000元,于2012年7月29日进账135000元。王XX主张上述款项系其个人对外借款,其中2012年7月28、29日进账均系向其母亲和姐姐的借款。黄XX主张上述全部进账为双方共同借款,其中2012年7月28、29日进账系向其姐姐黄XX、黄XX的借款。黄XX出庭作证主张其共向王XX、黄XX出借款项100000元,除65000元转账款外还现金支付借款35000元,王XX仅确认65000元借款。黄XX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黄XX及其配偶曾面见王XX要求偿还购房借款100000元,王XX称该款系黄XX借款,不是其本人借款。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咨询报告》、银行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个方面,一是涉案房产权属如何认定,二是黄XX占用该房产是否构成侵权,三是涉案房产如何分割。
有关涉案房产权属的认定问题。结合本案,涉案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东北××海××广场××号由王XX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王XX一人名下,但认定涉案房产为王XX个人所有亦或由双方共同所有,需要综合双方意思表示、房款给付事实、共同生活期间经济生活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首先,从王XX中国XX账户的流水记录看,涉案房产首期款600000元的筹集集中发生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后,且系从双方亲友处借资筹款,双方对于涉案房产的购买均有贡献。其次,王XX与黄XX办理离婚登记后,在2012年7月2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且双方之间仍然继续使用夫妻称谓,黄XX银行账户向王XX账户频繁转账,可见,双方存在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有共同经济生活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且可以认定双方有共同购买并使用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王XX虽主张购房款、按揭款均为其个人借款或个人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王XX在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应当认定为系王XX与黄XX双方用共同所得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对涉案房产均享有权益。
有关黄XX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按照民法法理解释,侵权行为系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王XX应对黄XX侵权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房产为黄XX与王XX同居期间购置的共有财产,双方对该共有财产均享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黄XX正常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不构成对王XX权利的侵害。至于王XX提出黄XX威胁并禁止其居住涉案房屋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黄XX对此亦未予认可,无法证实黄XX实施了妨碍其行使房屋使用权的行为,王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本院无法核实认定。故对王XX针对侵权法律关系提出黄XX退出涉案房屋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涉案房产的分割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结合本案,对于涉案房产的分割,因王XX与黄XX无法协商一致,应按照顾妇女儿童、适当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结合双方对房产购置、还款等所作的贡献,本院认定双方应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割。考虑到黄XX因购房政策问题不具备在深圳市住房限购区域的购房资格,提出不主张涉案房屋,仅主张50%的房屋价值补偿,而王XX作为女方的住房需求也相对较高、涉案房产亦已登记在王XX名下,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因归属王XX为宜,王XX应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黄XX补偿。鉴于王XX与黄XX的同居关系自2016年3月15日双方分开居住时解除,有关房屋评估价值应以2016年3月15日为评估时点确定的市值XXX元计算,故王XX应给付黄XX补偿款XXX元。因涉案房产于2016年3月尚有按揭贷款XXX.74元(XXX元-67559.26元)未予偿还,该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双方各自负担591220.37元,此后贷款应由王XX负责清偿。另外,双方在离婚前后曾向双方亲友借款筹集首期款,双方对有关借款的债权人存在争议,且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处理为宜,本案不作具体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综上,将王XX应付补偿款及黄XX应承担的购房债务相互折抵后,王XX仍应支付黄XX补偿款XXX.63元(XXX元-591220.37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路东北XX01号房屋(深房地字第××号)归原告(反诉被告)王XX所有;
二、原告(反诉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黄XX支付分割房屋补偿款XXX.6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10470元,由王XX、黄XX各自负担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