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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森兴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及被告黄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62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息合计金额6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65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该笔借款由原告的亲戚刘XX(身份证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为支付),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1、上述资金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须于2017年4月27日归还上述借款;2、上述资金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即月利息为本金的2%);3、从借款人收到上述资金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4、若未按期支付本息,每迟延一日按应还款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条》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本金及利息62万元,拖欠违约金金额为65000元。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此,两被告需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基于以上客观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直接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明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XX辩称,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确认,涉案借款原告已经偿还了部分。
被告王XX辩称,对该笔债务我不知情,被告**汕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于赌博,可以提供护照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8日,被告**山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人黄XX收到出借人刘XX出借的资金人民币50万元(上述资金由刘XX通过银行转账代为支付)。上述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须于2017年4月27日归还,上述资金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即月利息为本金的2%),从借款人收到上述资金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每延迟一日按应还款金额千分之一支付日违约金。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多次通过刘XX的账户向原告转款共计50万元。被告黄XX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偿还部分本金,该银行流水显示被告黄XX于2017年3月3日向刘XX转款10000元、3月14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3月20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3月22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5月25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5月31日向原告转款120000元、9月15日向原告转款20000元。案外人单XX的账户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8月8日向原告转款10000元。原告对该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部分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刘XX借款20万元,该部分还款是先偿还刘XX20万元的欠款,剩余部分才是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案外人单XX向原告支付的2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
二、被告黄XX与被告王XX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结婚,于2017年10月16日离婚。原告陈述其与案外人刘XX系兄弟关系,被告曾向刘XX借款20万元,原告提交了2015年微信记录证明其主张。被告黄XX主张该记录系之前的,之前欠刘XX的款项已经还清。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被告黄XX对原告向其出借本金5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该逾期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计算标准即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调整,对被告偿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未达年利率24%的部分,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欠利息;对超出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视为足额偿还利息,不抵扣本金。本院根据合同约定的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结合被告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计得被告**汕至2017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8021元(计算金额、方式详见附表)。自2015年9月16日起,被告**汕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至。原告主张被告黄XX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9月15日还款是偿还案外人借款,但仅提供了2015年微信记录证明其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XX与被告王XX为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XX主张其对债务不知情,且被告黄XX将借款用于赌博,并称可提交护照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被告黄XX的护照记录也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XX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王XX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802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5元,被告黄XX、王XX负担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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